第二十一條審定通過的農作物品種和林木良種出現不可克服的嚴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繼續推廣、銷售的,經原審定委員會審核確認后,撤銷審定,由原公告部門發布公告,停止推廣、銷售。
第二十二條國家對部分非主要農作物實行品種登記制度。列入非主要農作物登記目錄的品種在推廣前應當登記。
實行品種登記的農作物范圍應當嚴格控制,并根據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證消費安全和用種安全的原則確定。登記目錄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
申請者申請品種登記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文件和種子樣品,并對其真實性負責,保證可追溯,接受監督檢查。申請文件包括品種的種類、名稱、來源、特性、育種過程以及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測試報告等。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自受理品種登記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者提交的申請文件進行書面審查,符合要求的,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予以登記公告。
對已登記品種存在申請文件、種子樣品不實的,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撤銷該品種登記,并將該申請者的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向社會公布;給種子使用者和其他種子生產經營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對已登記品種出現不可克服的嚴重缺陷等情形的,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撤銷登記,并發布公告,停止推廣。
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辦法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三條應當審定的農作物品種未經審定的,不得發布廣告、推廣、銷售。
應當審定的林木品種未經審定通過的,不得作為良種推廣、銷售,但生產確需使用的,應當經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認定。
應當登記的農作物品種未經登記的,不得發布廣告、推廣,不得以登記品種的名義銷售。
第二十四條在中國境內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場所的境外機構、個人在境內申請品種審定或者登記的,應當委托具有法人資格的境內種子企業代理。
第四章 新品種保護
第二十五條國家實行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對國家植物品種保護名錄內經過人工選育或者發現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具備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和適當命名的植物品種,由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授予植物新品種權,保護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植物新品種權的內容和歸屬、授予條件、申請和受理、審查與批準,以及期限、終止和無效等依照本法、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執行。
國家鼓勵和支持種業科技創新、植物新品種培育及成果轉化。取得植物新品種權的品種得到推廣應用的,育種者依法獲得相應的經濟利益。